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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对计量器具管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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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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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 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 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 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人生产。   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 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 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 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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