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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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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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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过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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