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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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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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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名单公布范围和费用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公布的范围决定了公布效果,要想取得广泛积极的效果,就必须通过有影响力的媒介进行公布,而这样就会产生较大的费用开支,但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失信名单公布的范围,和公布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不同法院对失信名单公布的范围,方式不尽相同,高院难以统一协调公告。
     2、没有建立惩戒反馈机制。法律没有规定公布名单后的反馈机制,使得法院部门难以掌握公布的效果。相关的法条中仅规定了法院应以通报形式向金融机构 ,监管部门等部门告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在具体实务中,告知经常是由高院统一通报。
  而对于通报的结果,部分协助通报的单位在决定惩罚或不予惩罚时不会向法院反馈任何信息,这也致使执行法院不能及时掌握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情况,难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效果不佳。
  在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案件中,法人与实际负责人,股东经常不是同一个人。将法人纳入失信名单后,企业实际负责人,股东不但不会积极履行义务,甚至会出现恶意的出逃资金,转移财产的情况。许多案件中法人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但其仍然拒绝为企业做破产清算, 导致虽然其已被纳入失信名单,但申请人的债权依然得不到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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