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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怎样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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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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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方法 :1。完善名单纳人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 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 信名单。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 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 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 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 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被执 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 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 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 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 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 施。
  
  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 期限。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人而不 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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