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判决和裁定的适用的范围?
首先,对于如何认定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仔细分析该条,首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受到审级的影响,终审法院(在我国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最终的确定力,不允许提出上诉;其次,判决、裁定因诉讼当事人的一定行为而发生确定、终局的效力,如本身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或者在收到判决、裁定后超期提出上诉,导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全部
首先,对于如何认定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仔细分析该条,首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受到审级的影响,终审法院(在我国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最终的确定力,不允许提出上诉;其次,判决、裁定因诉讼当事人的一定行为而发生确定、终局的效力,如本身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或者在收到判决、裁定后超期提出上诉,导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诉并不仅仅是递交上诉装,还应按诉讼费用缴纳的相关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该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当事人提起上诉后,除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交外,应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
因此,上诉人未按《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身是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导致其上诉不被二审法院接纳,如案件尚未分派到审判业务庭,二审法院应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案件已经分派到业务庭,二审法院不应开庭审理。如是在开庭过程中已经发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该种情况下不可能再提出上诉。本律师的观点是,对于不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交又不按期缴纳上诉费而又开庭审理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同时向当事人退还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并告知上诉人按再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或者进行申诉。
裁定驳回上诉,包含两层含义:一,明确了当事人有上诉权;二,用裁定驳回,是因为当事人上诉后不按期缴纳上诉费,上诉不成立,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判决二审法院只能告知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其他观点评析 对于第一种观点,本律师认为最不可取。不按期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的诉讼程序并没有完成,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既判力,法院不能再对案件进入实体处理,更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实体处理。
对于第二种观点,这种方式对于处理尚未分派到业务庭、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未按期缴费案件是适当的,但由于本文探讨的案件已经实际受理、实际开庭审理了,这种处理方式明显欠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