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对调解的要求,即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等等,在实际的工作中。
除了遵徇上述规定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第一,教育被告人悔罪认错取得自诉人谅解是调解的基础。 自诉人的权利受到了被告人某种侵害,或人身的或财产的或其他的权利,这种侵害已经发生,所造成的身体的,精神的,名誉的或其他的伤害已不可挽回,只有进行弥合和补救抚平创伤。
可教育被告人进行真诚的悔罪和道歉,取得受害人谅解,营造调解的氛围,打好调解的基础。 第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是调解的必要条件。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基本上都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没有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自诉人也要求被告人用赔偿经济损失来补救自诉案件基本上都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内容,有的可以说就是冲着赔偿而来的。
所以,赔偿经济损失就成了调解的必要条件,不同意赔偿和不接受赔偿都不可能进行调解。 第三,把握调解时机是调解的重要因素。调解过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后在判决之后是确定的,但调解时机选在什么情况下最有利有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要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现状和结果有充分的考虑和权衡,最终达到当事人心理承受力的平衡。
不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不仅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往往还会使案件处理更加复杂。 第四,利用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亲友做工作是调解的有利条件。当事人的亲友或基层组织对当事人的情况知根知底,有一定的影响力,协助做调解工作更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