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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证据资料要求有哪些?

资产损失证据资料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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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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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一)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  涉及刑事犯罪的现金损失,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
  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现金损失,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这种情况下不再提供2、3项资料)。
     (三)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
  属于诉讼案件造成的坏账损失,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
    属于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回造成的担保损失,应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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