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
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
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 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