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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遗赠能否影响清偿遗赠人应缴税款或者债务?

执行遗赠能否影响清偿遗赠人应缴税款或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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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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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据此规定,执行遗赠不能影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一般说来,交付的顺序是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先,遗赠交付在后。
  当债权人是一人时,不会产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有多人,但只要被继承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必要探讨债务的清偿顺序。  但是在债权人是多人,而被继承人的遗产又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清偿债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欠款。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在其他欠款的清偿中,优先债权应为第一清偿顺序。  优先债权就是债权人在遗产上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当然,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者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偿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为限。
  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完毕之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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