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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终止的原因----提存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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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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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债终止的原因之一。如你曾经欠某人50000元,到了还款日期,但找不到他,如果不还,就可能增长利息,那么,你可以将该款提存。具体办法是将该50000元交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证明忸怩已经按时归还他。等他出现后优公证机关负责给他。

20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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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响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在无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制度。 债的关系发生在相对人之间,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例如买者交货时需要买者受领,当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法律上并不承认其放弃权利,所以债务人仍须履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随时准备履行义务,这显然不利于财产关系的稳定。
  提存制度正是为了弥补这一不稳定因素而创设的免除这一债务的方法。当然,给予提存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岂止是由于肌肤内容为物或欠的债务。

200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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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  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比如购买的是造纸原料,运来的却是垃圾。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所谓下落不明,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给付,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问题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
  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  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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