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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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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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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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