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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地役权可否单独转让?

地役权可否单独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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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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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 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 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发生。
  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 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 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 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 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 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第一,地役权人不 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第二,地役权 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第三,地 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总 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了地役权 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 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 存在。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设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
  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 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 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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