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1、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 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2、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地役权是房地产相邻权中重要的一种,其内容几乎涵盖相邻土地关系中所有相邻权,如土地通行相邻权实际上就是地役权的一个方面。
但是房地产相邻权并不仅仅限于地役权,它还包括房产相邻权、环保相邻权等,因而其内容和范围远比地役权广泛、复杂。正如前文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相邻权的内容也从单一的地役权扩展到工业生产相邻权、共住房屋相邻权等等,并将继续丰富和发展。
地役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也是房地产相邻权的一种。由于相邻关系最早出现在农业生产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所有由土地关系产生出来的地役权是比较古老的一种相邻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虽然没有使用地役权的概念,但是其中也包含有土地关系中相邻权的一些内容。 。
1、地役权: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用于不动产,但主要发生于土地。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所有权不同的土地存在,为他人的土地提供便利的称为供役地,而享有使用他人土地权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2、按《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物权,即地役权的实现方式、存续时间、有偿还是无偿等都需要双方约定。 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成立时即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地役权转让时,未经登记不得转让。
3、如是有偿地役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即使享有地役权的一方放弃使用供役地,也须按合同约定支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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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特权法》就此的规定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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