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多个承租人订立数份租赁合同,承租人都要求交房租承租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一房屋在与多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如果每个租赁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即订约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各合同承租人都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交房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由于同一房产...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一房屋在与多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如果每个租赁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即订约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各合同承租人都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交房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但由于同一房产只能交付一个承租人履行,不能同时实现各承租人的实际承租权利,只能按照在先租赁合同存在,在后承租人是否知情,确定在后承租人订立重复承租合同的责任。订立承租合同时,一般承租人要对出租人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占有的状况、房产状况作一般的了解,所以,已经有合法承租人承租的,应当视为在后承租人对已出租事实知情,在后承租人重复订立租赁合同主观上应属有过错;备案登记同样也是公示在先承租权存在的方式之一,也发生推定在后承租人知情的后果,因此,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对在后的承租人应按照过错情况,不给予有限的履行保护,在后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在上述两种情况不存在时,按照订约的时间确定履行的优先顺序,符合民事惯例。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不能要求擅自解除合同,合同履行的选择权在于承租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