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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是否可为商标权主体?

机关法人是否可为商标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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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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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即政府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财团法人。但是这里的法人是指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条件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  主要原因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申请人获得该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除了应当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的资格。
  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用权利。商标权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利是以如下方式行使的:在生产、加工、制造商品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民商事活动中直接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允许他人在进行以上民商事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将该注册商标转让取得收益。
    然而,机关法人由于其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的民商事活动,因此行政机关法人没有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就不可能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的所有权。
   限制行政机关法人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合理且必要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属于公权利机关,公权力的力度大于私权利。  如果允许其注册商标并且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话,相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他们的交易地位明显处于强势。
  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经营法则,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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