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一定要是法人\自然人吗?
不一定。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关系主体,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关键就在于多了一个“其他组织”。在外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法人”不仅包括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的法人,而且还包括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 比如我们国家的合伙企业,大体就等于西方国家的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在他们看来是“法人”,但在我们看来就不是“法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一种叫“非法人团体”的...全部
不一定。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关系主体,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关键就在于多了一个“其他组织”。在外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法人”不仅包括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的法人,而且还包括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
比如我们国家的合伙企业,大体就等于西方国家的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在他们看来是“法人”,但在我们看来就不是“法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有一种叫“非法人团体”的东西,这个东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可以作为诉讼被告。
这个概念跟我们国家的“其他组织”有一定的关系,但不等同。
我国《民法通则》由于是20年前制定的,当时的理论准备明显不足,对“法人”的理解仅仅限于有限责任。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和问题。
尤其是我们国家在改革过程当中,现代企业制度远远没有建立,现实社会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并存,这些组织都是要参与市民社会活动,订立合同的,但又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法人资格。这些合同怎么办?不可能全部让它们归于无效,于是必须正视这些组织的存在,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等。
这些组织都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已经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具有一定承受法律权利义务的能力,因此这些主体都可以参加合同订立。
在实践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这些有营业执照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合同原告和被告。
并且可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在法院的判决书中,通常也会写到,这些主体的财产在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又其最终责任承担人(合伙人、业主、总公司)承担责任。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自身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只需要变更执行人寻找最终责任承担者,而不需要另外进行诉讼。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