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时与原告的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全部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就你说的这事来说,原告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时与原告的意思相反,如果这代理人与原告不是特别代理关系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原告可以当场表示反对或更正,如果当场不否认则可以视为承认了。
不过,在当庭的法庭辩论结束前是可以撤回这个“承认”的,但必须以“对方同意”或用证据证明属于“胁迫或者重大误解”。
不存在“再次开庭时,向法庭陈述正确的代理意见”的法律程序。
总地看,这一情况是对原告不利的。这是律师的严重失误。如果你是被告,你就拣了个便宜;如果你是原告,若是这官司因此输了,你可以投诉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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