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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第十条有何内容?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第十条有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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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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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 可行性报告; (四) 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五)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 断具体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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