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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中介能否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中介能否要求支付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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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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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报酬。
  ”因此,若中介公司与客户无特殊约定,合同成立后中介公司即可收取全 部居间服务费。  但是若中介公司与客户约定了协助办理过户、按揭、交楼等 手续,也就是说在中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居间服务中,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包 含了促成合同成立的服务、协助办理过户、按揭、交楼等手续的服务,如果 中介公司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未提供签订合同后的后续协助、代办服务, 法院通常会认定,中介公司未完成全部的居间服务内容,对中介公司费的金 额可能会进行适当调减。
    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只是提供居间服务,办理过户、 按揭、交楼等手续均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居间法律关系的范围,中介公司就 不应将这些非法定义务的项目书面列入合同之内。
  即便客户要求,也应明确 中介公司只是提供免费的服务,这些服务并不包含在中介公司费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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