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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问题

我有两个个朋友帮人做担保人..但是现在他们担保的人已经不知去向了...是不是找不到借钱的人..在法律应该要去找担保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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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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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确认你朋友的担保性质: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他们属于共同担保人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可以看出,债权人是可以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向担保人追偿的。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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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你还不清楚担保人的真实含义,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对保证的方式做了明确界定,即“(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且对两种保证责任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故当被担保人不知去向后,出借人(债权人)自然要转向作为担保人的你的两个朋友要钱了。   但你的两个朋友可以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担保人支付替他偿还的借款。
   。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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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要找担保人,而是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 给你个案例看就知道了。…… 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合同担保纠纷案,依法判处为借款人担保的河南商达肠衣有限公司偿还虞城县杜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0万元及利息。
     2001年11月16日,借款人李成西为建房向虞城县杜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7。  3厘,由河南商达肠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到期后,借款人李成西逾期未还,虞城县杜集农村信用合作社遂向河南商达肠衣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并送达了“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虞城县杜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河南商达肠衣有限公司及借款人李成西签订的借款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在借款人李成西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河南商达肠衣有限公司应属连带责任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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