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党时期1911-1949年勋
1,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十一月八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并规定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二月二十日施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并夺获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旗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膺功者
三、歼殪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饷军械,战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失战斗力...全部
1,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十一月八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并规定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二月二十日施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并夺获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旗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膺功者
三、歼殪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饷军械,战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失战斗力者。
六、冒险冲破敌之包围或封锁,以苦战斗运输之途,终得达其目的者。
七、首先占领有守备之炮台港湾或城市者。
八、夺获或击沉敌方军舰及军用船只者。
九、冒险入敌之港湾破坏其船舰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五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八架以上者。
十一、冒险封锁敌之港湾得尽其任务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要塞、重要军港、航空母舰主力舰及其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没,影响敌方战力或轰炸交通要点使敌军运输补给陷于瘫痪因而获得重大胜利,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冒险侦察精密准确,赖以洞悉敌情因获胜利,予敌重大损失或使我军避免重大损失者。
十四、捕获或击落敌之飞机五架以上或捕获敌军战车八辆以上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陆海空军勋章并佩时,居于最高之位置,其它勋章则依照规定顺次佩列。
2,青天白日勋章
青天白日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 国家,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御侮 克敌,使国家光辉四耀之功。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十五日国民政 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
嗣于民国二十四(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一、运筹适宜致获全功者。
二、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或一部得重要之胜利者。
三、冒险前进侦得重要敌情致获全胜者。
四、最困苦时毅然奋起战斗挽回颓势者。
五、冒险办理战场后方勤务成绩最著者。
六、冒险破坏敌人伏置水雷或障碍物以开导战舰之进路者。
七、我军舰护送多数船舶骤遇敌优势舰队剧战之后,俾护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八、于一次任务中击落敌机四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六架以上者。
九、空中轰炸命中敌军之重要根据地、高级司令部、兵工厂、巡洋舰、驱逐舰等,使之全毁或沉没,有确实证明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国光勋章之后,宝鼎勋章之前。
3,宝鼎勋章
宝鼎勋章中心为宝鼎,四周为光芒,鼎为我国古代传国之宝,象征荣获此章者,卫国有功,国家珍视如鼎,荣誉之光四射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1929)五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 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 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为大绶,三等无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
各等均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具有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身先士卒迭歼巨寇者。
二、忠勇奋发达成任务有事实证明者。
三、歼灭顽寇获致胜利者。
四、平定内乱功绩卓著者。
五、镇压内乱擒获叛党首魁及逃潜者。
六、镇压内乱夺取被据城池者。
七、长官因公陷于危急极力救护以立功者。
八、捕获或轰沉叛逆之军用舰船或击落飞机及捕获战车者。
九、冒险救护被难船只或飞机得获安全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三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舰或他舰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险冒险从事得以免其它危险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次要根据地、前进阵地、飞机场、港湾、桥梁、各级司令部、械弹库、各种轻型舰船、大型商船,或其它各项相当重要军事设施,使之全毁或沉没,而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捕获海贼或国际海贼证据确凿者。
十四、空中侦察所得敌情直接致我军予敌有重大损失或达成其它相等重要任务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颁给六至九等。
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功勋者,得依条例规定颁给宝鼎勋章。但授予外籍人员时,一等称特种大绶宝鼎勋章、二等称大绶宝鼎勋章、三等称红色大绶宝鼎勋章、四等称特种领绶宝鼎勋章、五等称领绶宝鼎勋章、六等称特种襟绶附勋表宝鼎勋章、七等称襟绶附勋表宝鼎勋章、八等称特种襟绶宝鼎勋章、九等称襟绶宝鼎勋章。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带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四、五等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襟绶佩于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三等位于青天白日勋章之后,四、五等位于同等云麾勋章之前,六等以下佩于忠勇勋章之右。
4,忠勇勋章
忠勇勋章中心为古战士出战图,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为保卫国家,效忠元首,如古战士,头可断,节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为国人所敬慕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三十三年(1944)九月二十三日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英勇作战,其有下列事迹之一者颁给之︰
一、作战忠勇奋不顾身能适时达成任务者。
二、坚守阵地达成预定任务者。
三、负伤不退继续战斗者。
四、冒险挺进突破敌阵者。
五、临危镇静负伤从容指挥战斗,因而致胜或使我军得安全脱险者。
六、其它忠勇事迹足资矜式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宝鼎勋章之左,云麾勋章之右。
5,云麾勋章
云麾勋章中心为杏黄旗矗立云霄图,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指挥作战,参赞戎机,功高云表,荣誉之光四射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时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等为大绶,三等无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
各等均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下列功绩之一者颁给之︰
一、治军有方成绩显著者。
二、发明新兵器用以杀敌而获成效者。
三、筹划作战允洽机宜因而致胜者。
四、剿办股匪收复匪区被占地方者。
五、镇守地方肃清潜伏盗匪而能使四境安宁者
六、临阵勇敢率先夺取军械及捕获叛党与匪首者。
七、冒险达到命令中之任务者。
八、破获国际阴谋扰乱机关证据确凿者。
九、办理困难或危急事件甚切机宜者。
十、服务成绩特别优良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颁给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员时,一等称特种大绶云麾勋章、二等称大绶云麾勋章、三等称黄色大绶云麾勋章、四等称特种领绶云麾勋章、五等称领绶云麾勋章、六等称特种襟绶附勋表云麾勋章、七等称襟绶附勋表云麾勋章、八等称特种襟绶云麾勋章、九等称襟绶云麾勋章。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带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四、五等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襟绶佩于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五等位于同等宝鼎勋章之后,六等以下佩于忠勇勋章之左,忠勤勋章之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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