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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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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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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  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
  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
  《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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