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分别是怎样
三)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1)是典型的劳务合同(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为: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双务合同。
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义务(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全部
三)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1)是典型的劳务合同(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为: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双务合同。
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义务(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支付费用(2)付酬义务(3)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种类:(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1)一般原因:指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2)特殊原因: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包括:a。
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b。当事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四)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合同是有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a。
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b。媒介居间,除另有约定为,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2)偿付费用的义务。
订立居间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五)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1)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4)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义务:(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2)以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3)妥善保管委托物(4)合理处分委托物(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1)请求报酬权(2)介入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3)提存权。
委托人的义务:(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1)验收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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