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分会主席可以罢免吗
当然可以!怎么操作给你个范本!
请求依法罢免现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报告
院会员大会:
本人,现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三条第(二)款赋予会员的权利,提出依法罢免现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请求。 理由和依据如下:
1、选举不合法。本人是机关分会会员八年,从未参加“选举”,对二人成为工会会员代表不知情,当年的选举侵犯了本人作为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结合近日组织的“第三届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我院“管理严重失控”(此乃2007年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在全体职工通报会上的“总结”)的局面,更令人质疑当年选举的合法性。
尽管2009年9月7日主席...全部
当然可以!怎么操作给你个范本!
请求依法罢免现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报告
院会员大会:
本人,现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三条第(二)款赋予会员的权利,提出依法罢免现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请求。
理由和依据如下:
1、选举不合法。本人是机关分会会员八年,从未参加“选举”,对二人成为工会会员代表不知情,当年的选举侵犯了本人作为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结合近日组织的“第三届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我院“管理严重失控”(此乃2007年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在全体职工通报会上的“总结”)的局面,更令人质疑当年选举的合法性。
尽管2009年9月7日主席“被代理”,但依据《章程》第二十六条第(四)规定“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显然,没有通过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就“撤换”或“被代理”,缺乏法定事由,不符合法定程序。
此已于2009年10月23日向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反映。
2、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按《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席和副主席有权反映职工的意愿,提出工会的意见,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实际情况是:涉及职工利益和我院发展的“重大决策”,如原生产车间转让事件、有关领导“享受”某某集团的住宅楼事件、住宅楼拆迁与非拆迁户住上拆迁楼事件、原本64户的拆迁楼改建为72户事件、2006年底以前职工养老金不足额缴纳事件、原“协定”导致自行车棚“被搬迁”事件,挪用公款者被评为“中国化工人”事件、三起挪用贪污事件、科瑞公司“严重损失”事件、公房被典当事件、住房公积金长达七年被挪用事件等等,以及其责任追究、依法依院规处罚等问题,均没有“征求意见”或通过职代会,而这种局面与主席和副主席职权的履行有直接的关系。
另外,涉及本人家庭的六起有关劳动权益维护案件,其中本人因“意见不同” 被变动岗位多年,如今持有的劳动合同经历“再一再二再三”被认可“副处长、科研管理岗位” 约定,以及作出2000多万元销售额的“营销员”被评价为“长期无业绩”,承揽到的业务被缺乏法律依据、院规章制度的剥夺承办的权利导致收入减少,反而被缺乏事实的冠以“蒙蔽公司和客户”(此评价没有任何事实,也没有程序合法的证据),为了劳动者的尊严和伤害的感情,我们选择了理智合法维权。
而这六起官司均没有得到主席和副主席的依法“帮助”,也未曾聆听“提出工会意见”。故此,有必要在此郑重声明:我们没有为管理者过错“买单”的义务,我会让大家看到合法维权的希望,体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3、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副主席(现代理主席)任人力资源部主任,在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产生“争议”时,首先站在“资方”的立场上,所以,她无法履行作为副主席(代理主席)的职责。如:去年《关于某某同志脱岗处理决定》,对三位职工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院规的处理;2007年12月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胁迫“变更”劳动合同,至今“变更”的合同没有“依法”交付本人;2009年6月28日因“脱岗处理”不合法向劳动部门举报后,从7月份降低本人岗位工资等级,提出“告知确定原则”,至今没有“依法”告知;以及近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与副主席履行人力资源部主任之职有直接的关系。
4、违法履行职责。在单位诉“营销员”“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案仲裁和一审后,超过举证期限的二审时(2005年12月8日)提供“院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主席、副主席却分别是“主持人”和“记录人” 。
抱歉的是本人2004年10月8日已取得未依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证据(有录音等为证)。“被录音”的记录人称“不知道,见到文件才知道”、“主席代表了”等等。本人提请罢免前一直怀抱希望,只希望我们“职工之家”的主人能够有良知、有公正的一颗心来对待职工,尚未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而他(她)们不仅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职工依法维权,反而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为证、侵害劳动者权益,其性质极其恶劣。今天鉴于院存在的诸多不规范行为,认为有义务昭示。
另外,近日众所周知的职工依法行使辞职权,违法要求夫妻“承诺”,尽管没有造成法律“后果”,但其在职工中产生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现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代理主席)不仅没有履行职责,而且存在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恶劣,请求依法罢免,重新依法选举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报告人:xzq2010 年5 月1 日
抄报:集团总公司工会、纪委;兰州市总工会
抄送: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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