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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没有监护的责任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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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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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来看,监护是指特定的亲属间的一种法律义务。因此学校或老师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但不能称做监护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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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没有监护的义务和权力,放学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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