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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产权划分?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产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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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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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2000年左右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已经到了上市交易的时限,尽管现行法规中规定了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后上市转让时,政府要收回一定比例的差价收益,但收回多少、怎么收回差价收益,因缺乏房屋产权依据,难以操作。
    有的地方没有规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有的地方虽然规定了比例,但对如何科学、公平、合理的分配收益仍感到比较困难。如北京市 1999年曾规定“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2004年又调整为“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由于在实践中出现成交额难以掌控,售房者隐瞒实际成交价等问题,导致政府收益不能保证,目前这一规定又在考虑调整之中。
       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问题的关键是政府与购房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产权是解决利益分配的基础。所以,对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以及权益问题进行科学界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的利益分配问题。
  

20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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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产权如何分配 记者:为何在法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对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也要一并保障? 申卫星:法案中会有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的详细规定,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虑要防止形成贫民窟。
  如果一个地区全都是廉租房,这个地区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很大心理压力,这将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我们希望既解决问题,又不制造新问题。   此外,关于建设地段、住房标准等问题在草案中都有明确,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明确。
  比如,对于房屋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应更明确,防止开发商由于认为经济适用房利润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此外,关于交通、超市、医院等配套标准也应该更详细,达到基本需求。 记者:法案中明确提出了共有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申卫星: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
    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 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
    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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