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同居属于道德范畴,但单位计生委因为你前妻又为你生了个女孩要开除你的真正原因,恐怕你这女儿是超生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因此,各地都相应出台了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北京为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单位计生委的做法肯定是有依据的,但实事求是地说开除有些过,你可以要求单位收回开除决定,但应当接受其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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