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是国有公司吗?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根据刑法的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无论在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中,国家公务人员的通性在于“从事公务”,所以国有控股公司也不例外,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即为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对于这一问题,其实有一个更为直接的回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全部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根据刑法的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无论在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中,国家公务人员的通性在于“从事公务”,所以国有控股公司也不例外,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即为国家工作人员。
当然,对于这一问题,其实有一个更为直接的回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就是说,国用控股公司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在于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并非在于其所属企业的所有制结构。
当然,由于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主体处于支配主导地位,所以我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应该作为国有公司的。
关于这个问题,《检察日报》上面有一个小小的论述,题目我记得不是很清楚,大致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一类的,不会差的太远。
补充:国有控股公司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所以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持有单位与普通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超过50%的大股东是没有区别的,即并非是大股东直接操纵企业,而是股东通过自己股份比例来促使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思。
国有股持有单位作为股东是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的。
如您所言的选举、推荐、同意这样的权利都是存在的,但是任命和指定是万万不能的。这不仅为公司法所摒弃,在国资委的规章中也是予以禁止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
同时,第十九条也可以作为佐证。 第十九条 国有股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持股单位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动议,并依持股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至于任命和指定的问题,也许这是一个误解,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中,经过股份制改制后,的确存在行政性的任命和指定的情况,但这样的行政性命令是出于各地的国资委,也就是国有资产的监督者,而非国有股持股单位。
这是应该属于实际中的操作问题,而在理论上、制度上并没有疑问。
评论:zh1239756,呵呵,我很难把这个问题缩到一百个字,所以还是补在这里了。
尽管任命管理人员的结果似乎相同的,但从法律上讲他们的性质是不同的。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他的意思表示机构是董事会。股东的选举权仅及于董事会,就是说股东只能选举出董事会,而由董事会决策出人员任用。股东是没有权利直接任命管理层的。这就是通常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这样的结果就是,尽管董事会的决策代表了大股东的意愿,但是任命是董事会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股东的。好比我们一同吃饭,你点了一个青菜,虽然与我想的是一样的,但是点这个菜的这个意思表示是属于zh1239756,而不是我rosamond。
当然,rosamond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来推动zh1239756作出这样的决定。
大股东在公司中的这种绝对作用,是没有所有制性质的区别的,民营的,外资的都存在这个问题。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直就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像长久以来讨论的股东诉讼。还有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都涉及到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什么知情权、话语权的。不说了,再说又多了。
法律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公平,进而追求实质公平。
但是对于成千上万个意思表示来讲,没有哪个是绝对的公平,实质嘛,就是好和坏,中间肯定会出现不好不坏的。
按照国企改制的理论说,绝对控股的那一部分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不能够完全投入市场的。
想见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时时刻刻有着危机感,至少我们还是可以理解在一部分国企问题上的紧抓不放的。
至于说外国人确定我们的企业性质问题,我只能说理解不同。这个是出于很多方面考虑的,说起来一万字都不够。
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社会性质经济体制是存在很大争议的,这是一个好现象,证明我们的改革还是卓有成效的。对国家如此,对一个企业就更加不清不楚了。尤其是在反倾销中,美国人非常喜欢把中国的企业归为国有,这样反倾销税的计算会更加暴利。
还有一些涉外诉讼,在一些相对豁免的国家里,是非常喜欢无限度扩大诉讼管辖的范围的。但是同样的,对于外国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我们也是将人家作为国有公司的。这个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说一旦出现这方面的问题,现有情况就是完全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点上我觉得中国的政府还是比较尽职尽责的。
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引出这么多。我想再说的话可能就要从头开始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