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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有没有可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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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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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故意的内容是什么?必须强调两点:一是认识因素;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是干什么的?目的必须是有骗税或偷逃纳税义务。如果没有这种目的就与防碍税收征管罪挂不起勾来,就不构成犯罪,更何况因为过失而错开。
  关于没有主观上偷骗税款的故意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现实的判例。  比如下列案件: 1999年12月28日湖北汽车集团下属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汽车商场经理陈和平(三级法人)、副经理李国平、湖北南方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吴献勇(三级法人) 三人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三人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决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汽车商场经理陈和平有期徒刑11年、副经理李国平有期徒刑10年、湖北南方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吴献勇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陈和平、李国平、吴献勇三人及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诉和上访,他们认为∶一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集团下达不切实际高销售指标,应由湖北汽车集团总经理法人代表易继纯负主要责任;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全集团共有152人,包括湖北汽车集团总经理法人代表易继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只追究他们三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湖北汽车集团为壮大企业“块头”,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1996年---1998年三年共虚开增值税发票总份数为3069张,金额高达118243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11。
  8亿元),涉案单位23家(湖北汽车集团23家分公司) ,人员达152人。 那么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据时任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孙伟介绍:在各分公司已形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开,乙公司向丙公司开,丙公司向甲公司开。
    形成一种循环链,也是公开的,一是为了集团公司的股票上市,二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 湖北南方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吴献勇反映∶湖北汽车集团汽车销售系统,93年销售额为7。
  3亿元,94年为5。1亿元,95年为6。9亿元;1995年11月,易继纯任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后,从96年开始,易不顾客观实际,坚持高销售指标,96年给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下达了9亿元,97年下达了14亿元,98年下达了18个亿,并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完成任务有奖,完不成任务的自动辞职。
    公司从96年初的28个分公司法人代表,到98年增加到179个法人代表,强调“以营业额论英雄”,还下文搞“素质领导工程。” 2002年11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三人虽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上诉单位和上诉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刑初字第287、28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和平、李国平、吴献勇无罪。
   三人无罪释放后,向司法部门提出行政赔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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