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我放弃了所有财产,每月付300元抚养费,我的工资不到1000元,还经常有病假,病假工资只有550元。我从女儿4个月时因为和他发生矛盾离开家,然后他不让我回去也不让我看女儿,直到他提出离婚还要将女而判给我,我不同意,结果女儿判给了他,离婚后他还是不让我看女儿,我起诉法院,法院判决每月1次9点-15点让我接女儿回去,我觉得时间已经很短了,但他还是不同意上诉要求每两个月看1次,还要他在场,不让我带女儿走,理由是说我当初遗弃女儿(这是他胡说的,他为了达到目的什么话都说得出来),还说这样做是为了女儿。
我想知道我作为一个母亲连单独和女儿接触的权利都没有了吗?是他剥夺了我和孩子的权利,还说是我不去看孩子他有这个权利吗?法院会怎么判?本来这么短的时间都不够带她去公园玩,再减就只能带她吃个午饭了,我该怎么办。
你的问题不明朗,你是在烦恼抚养费的问题呢,还是探视权的问题呢。 一个是你的义务,不可避免;一个是你的权力,应该争取。 不过抚养费占你收入的比例是一个法律上的参考标准的,在你不能承受的情况下,你可以去和另一方协商。
判你付抚养费,也有探视权
男方已侵犯了你的探视权,因原判决已确定了你探视小孩子的时间,如男方不让你探视,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离婚一方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没有规定探望时是单独在一起还是需要由另一方在场。这种事就算法院判了操作上也很难执行,关键还在于你和孩子的父亲沟通,现在孩子随他生活,他想让你单独和孩子在一起,你就能和孩子单独在一起,如果他不同意,你暂时也只能是探望,他不让你带走孩子也是可以的。
但我想,孩子是你们双方的,他也心疼孩子的,现在你们离婚了,不要再在一些无谓的事上争个是非曲直了,要调理好关系,事在人为,我想时间长了,你只要努力,他会让你随心看望孩子的。
你当然有,只是你最好能找到当初是他不让你回家、不让你看女儿的证据。否则如果法院相信是你遗弃女儿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