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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禽兽教师强奸女童案开审 一审被判五年

   12月1日,记者从庆城法院采访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镇原禽兽教师曹长庚强奸平凉5岁女童案一审在庆城县法院开庭,案犯曹长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曹长庚是镇原县新集乡唐原小学教师。2004年6月29日,曹长庚到庆城驿马看望自己的儿子。当日下午5时许,曹长庚到驿马街道其子开办的“养真堂诊疗所”给儿子帮忙时,见其在一年级上学的孙女兰兰(化名)将自己的同学小云(化名)及5岁的朵朵(化名)带到诊所玩耍。
  期间,曹长庚乘其孙女上诊所楼写作业时,对小云进行猥亵。之后,曹长庚又将来自平凉的朵朵领到药架后面的床上,对朵朵实行奸淫。期间,朵朵因疼痛喊叫,曹长庚立即穿上裤子离去。   案发后,小云及朵朵的家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在人证物证面前,色魔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日前,曹长庚因猥亵、奸淫不满十四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庆城法院依法判处曹长庚有期徒刑五年。 请问,强奸什么时候判的这么轻了? 还有强奸幼童不是要重判的么?幼童才5 年,那成年人不是1年就可以了?。

全部回答

2006-03-20

0 0

    请注意:强奸幼女就没有什么未遂和既遂之分,刑法上有明确的解释:只要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够成强奸罪。这是我国法律为突出保护幼女这一特殊群体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在上边这个案例中,"朵朵因疼痛喊叫",说明曹长庚的生殖器已经与朵朵的接触,曹长庚已经构成强奸罪,并且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受害人是幼女,本人还是为人师表的老师。
  
    就象提问者所说的:"幼童才5 年,那成年人不是1年就可以了"。呜呼!我们无话可说,原因只能去问法官。谁让人家手里掌握着自由裁量权呢?(过几天给大家说几个比这更让人气愤的案例)。

2006-03-23

157 0

    如果没有其他从轻情节,只判五年的确判轻了。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以及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刑法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直接以强奸罪论处,而不再单独定为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行为的对象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该幼女是否同意,也不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即不以“违背其意志”为要件。而且,一般的强奸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既遂,即所谓的“结合说”或者“插入说”,以两性生殖器官的结合或插入视为强奸行为的完成。
    而奸淫幼女行为所构成的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生殖器官发生接触,就视为既遂,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幼女。 本案中的那个禽兽教师的行为,完全符合“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里的从重,应该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幅度内确定从重的标准。  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判八年、九年、十年均可认为从重。但本案只判五年,明显不符合从重处罚。 何况,该犯还触犯猥亵儿童罪,按《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即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至少应为在三年、四年或者五年。   上述两罪数罪并罚,判十年或十五年都不过分。当然,法官判决会综合考虑案情的恶劣程度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该犯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并没有对幼女朵朵造成身体伤害,危害后果较小,那么,轻判也是可能的。
  但再轻也不能只判五年,实在不足以平民愤! 如果认为判轻了,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抗诉。   。

2006-03-22

143 0

绝对是轻了!!!强奸罪就很另人不齿了! 他还强奸学生. 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盼5年绝对是轻了

2006-03-22

157 0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强奸罪处刑标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第三款列举了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本案法院判处被告人5年有期徒刑在量刑上是否偏轻要看具体案情: 一、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或犯罪中止、未遂等情形; 二、一般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向被害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会认定为认罪态度好或悔罪表现,依法也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三、撇开感情专从法律角度来看,处五年徒刑不能算量刑畸轻,也完全在法官在自由裁量权之内。 四、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跟他本身的职业无关,不能因为他是老师就处罚重,也不能因为是其他职业就从轻处罚,否则就违背了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
  

2006-03-21

158 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月日12月9日《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分属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加充分有力地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力,同时基于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客观事实,对奸淫幼女的以两性生殖器官是否接触作为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不管幼女同意与否,均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合当众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奸淫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幼女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奸淫幼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应处3——10年有期徒刑,但5年体现不出法宝从重的情节。

2006-03-21

127 0

请注意,这是一审判决,如果觉得判轻了,应该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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