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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的转考问题,谢谢大家

请问一下高手,我有十几门课程在湖北通过的,还有二门是在浙江通过的,现在已经全部的课程都过了,请问我现在如何转到湖北去,还有问一下转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可以拿毕业证书哦,拿毕业证还需要什么东西吗.请大家的回答的详细一点哦.在下很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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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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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考条件   考生因工作需要或更动居住地等原因需要更换报考地点或专业的,应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有关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办理转考手续后,原考试合格的相同名称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自考办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停考专业的在籍考生,可报考其他相近专业参加考试;没有相近专业的,须重新选择专业参加考试。
   省内转考 1、转考者持新、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向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出地自考办审查盖章。 2、转考者持上述证件和表格到转入地自考办审查盖章后,持全部材料到省自考办审批。
    省自考办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存备案,两分退转入地自考办。 本省转外省 1、转考者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单位证明到转出地自考办申请,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出地自考办审查盖章。
   2、转考者持上述材料到省自考办审核盖章后,省自考办留下一份表格,一份送转入省的省自考办,一份退回转出地自考办。   外省转本省   外省转入考生持在本省参加考试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和在外省取得的课程合格证,直接到省自考办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省自考办审查同意后负责其档案传递。
   何为转考:考生确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到其它地区参加考试或持两个以上准考证的,可申请办理转考。   转考条件:转考者须在转入地参加考试并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
   转考要求:考生转考时须将转出地所考合格课程一次性转往转入地,不允许只转一门或者其中几门。 转考时间:每年3月(9月)1日-15日。 转考范围: ① 本市转其它地市 ② 本市转系统院校 ③ 本市转应用型 ④ 停考专业的转考 ⑤ 本市内的转考(含区内持两个以上准考证的并档) ⑥ 转专业的转考 ⑦ 本地市转外省 ⑧ 外省转本市 转考办法: 转考范围中①--⑥种类型的转考程序: (1)转考者在转考时间内持转出、转入地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到转出地招考办提出申请, 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交转出地招考办签字盖章。
     (2)考生将签字盖章后的一式三份《转考申请登记表》及上述证件送交转入地招考办审核签章,再送还转出地招考办。 (3)转出地招考办将转出考生《转考申请登记表》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审批手续。
   (4)考生于每年4月(10月 )1日-5日到转出地招考办领取签审后的本人转考档案,并送达转入地招考办。   本市转外省的转考程序: (1)转考者在转考时间内持转出、转入地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到转出地招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高自考档案传递通知单》交由转出地招考办办理。
   (2)转外省的档案统一由本省自考办负责邮寄到外省。 (3)考生于每年4月(10月)10日-15日到外省所在转入地招考办查询本人转考档案。   外省转本地的转考程序: (1)转考者到外省转出地自考办提出转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由外省自考办负责邮寄到本省自考办,再由本省自考办通知转入地招考办领取转考者档案。 (3)考生于每年4月(10月)10日-15日到本省所在转入地招考办查询本人转考 毕业手续: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本、专科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生证书上副署;中专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中专指导学校副署。
       劳改、劳教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申请办理毕业生手续的考生,经所在地自考办根据省自考办下发的《毕业生名册》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
     考生将《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转免考有关证明材料、与《考生登记表》同底的二寸黑白登记照片一张、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本科毕业生)交所在地自考办,由所在地的地市级自考办到省办理。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根据当地自考办的通知,及时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办理者,推迟一届毕业。 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的办理程序为: 1。  由毕业生本人向领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当地自考办或有关学校审核盖章。 2。毕业生将《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主考 学校档案室盖章的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两寸黑白照片两张,一并交省自考办审核。
  经审核后,考生持省自考办出具的书面签章材料到《湖北招生考试》杂志刊登遗失声明。   3.遗失声明刊登后,省自考办为其办理学历证明。每年的元月下旬和七月下旬,毕业生凭身份证 。
  

200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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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以外转湖北本地的转考程序: (1)转考者到外省转出地自考办提出转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由外省自考办负责邮寄到本省自考办,再由本省自考办通知转入地招考办领取转考者档案。
   (3)考生于每年4月(10月)10日-15日到本省所在转入地招考办查询本人转考 毕业手续: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本、专科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生证书上副署;中专毕业证书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中专指导学校副署。
       劳改、劳教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证书。   申请办理毕业生手续的考生,经所在地自考办根据省自考办下发的《毕业生名册》进行审核后,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
     考生将《毕业生登记表》、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转免考有关证明材料、与《考生登记表》同底的二寸黑白登记照片一张、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本科毕业生)交所在地自考办,由所在地的地市级自考办到省办理。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应考者,应根据当地自考办的通知,及时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办理者,推迟一届毕业。 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的办理程序为: 1。  由毕业生本人向领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办理学历证明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当地自考办或有关学校审核盖章。 2。毕业生将《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主考 学校档案室盖章的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两寸黑白照片两张,一并交省自考办审核。
  经审核后,考生持省自考办出具的书面签章材料到《湖北招生考试》杂志刊登遗失声明。   3.遗失声明刊登后,省自考办为其办理学历证明。每年的元月下旬和七月下旬,毕业生凭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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