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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有哪些?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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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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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年5月1日之前的仲裁时效只有六十日,08年5月1日之后的时效才是一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说明你们已经默认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他可以仲裁双倍工资的时间为入职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但是这个时间已经过了仲裁的时效,所以他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不会得到支持。
  但是补交社保应该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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