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仲裁时如何向仲裁员证明自己曾经向企业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因为员工向企业主张权利都是口头的!没有别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应清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以便在有效期间通过合法手段维权。
而如果劳动者曾经向企业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则必须保留相应证据(有相关部门或领导签收的书面资料原件,或书面文件邮寄回执等),否则,一旦用人单位否认,而劳动者又拿不出相应证据,被仲裁委采信的几率为零。
补充问题
从知道被侵权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了,但如果劳动者仍然在职,其主张权利可以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但如果已经离职超过一年,则将丧失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
详情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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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向企业主张过自己的权利”的证据不是仲裁法官判决的依据。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也有权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