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
1、《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有要求并得到工作的权利,也有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同时要求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由于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其中第四款主要针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而言,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在现行《劳动法》框架内,尽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且在30天届满后,即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当单位不接受(或不同意)时,会要求你按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
基于以上分析,在你提出辞呈后,“用人单位以违约为由不批准辞职,且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一直不给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并无不当,如果你在30天届满后即离开用人单位,那么,在递交辞呈10个月后,因用人单位拒不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单位提起的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反诉,并不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仲裁委不会支持用人单位的反诉主张。
2、如果在你提出辞呈后至今长达10个月之久的时间里,单位以违约金为由不批准辞职,且不给你办退工手续;你也并未在30天届满后离开用人单位,而是违心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在你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提出反诉,要求你支付违约金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将受理用人单位的反诉,并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裁决你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综上,界定本案超没超过仲裁时效,并不取决于退工手续是否办理,而是以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确定。如果属于上述分析1中提出辞呈30天届满后即离开用人单位的情况,则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距今已有9个月之多,用人单位在你离开单位后的60天内,未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等于放弃向你主张违约金的权力,也就不可能再在你为用人单位拒不为你办理退工手续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提出追讨违约金的主张。
如果你由于用人单位以违约金为由,既不批准辞职,也一直不给办理退工手续,而始终没有离开该用人单位,那么你向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就是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用人单位提起反诉并未超过法定的60天仲裁时效,符合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