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答辩及反诉人)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08年4月29日,在某私人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本人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及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时,双方约定了工资及半年后为本人购买各项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后,对方也一直拖延缴纳社保。在2008年年初,本人在学习了劳动法之后向该单位提出要求为本人补缴入职当日至今的社保并尽快签订合同事宜。
单位在去社保局了解办理社保事宜,被告知由于以前未办理任何企业社保缴费及相关登记,需在2008年5月份统一时间进行企业登记后,方可凭劳动合同为员工补缴及办理各项社保。也去购买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法人多次找理由拖延时间,并口头允诺可为本人补缴养老保险,对无法补缴的其他社保采用现金补偿。
所以本人当时认为等签了合同可以补缴社保就没有在意该问题。
在2008年4月29日本人与单位协商劳动合同及社保时,该单位法人不同意按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购买社保,要降低工资标准来为基数为本人购买各项社保,并要求降低后的工资金额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一项,以便可按此少缴社保。
于是我提出离职,并收回签有我姓名及贴有照片(单位未盖章)的合同草稿4份。离职时本人当场向法人交还了单位的钥匙及财物,但未与公司结清本月工资。之后本人也未到该单位工作。在5月份初,本人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在2008年5月13日结算我2008年4月份工资时,单位恶意将我2008年4月份工资降低,并要求本人原样退回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草稿(拒收我涂改我的签名后的合同),说我私自拿走公司财产(合同),违犯入职时签的保密协议,否则拒付本人2008年4月份工资,且以此阻止本人办理书面离职手续,本人因害怕单位在本人退回原样劳动合同草稿后,乘机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使该无效的劳动合同生效,拒绝将未划除本人签名的合同草稿退回,因此没有领取4月份工资也没法办理书面离职书面手续,也因无法签订合同也导致没法正常补缴或购买各项社保。
2008年7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进行了开庭审理后作出仲裁判决如下:
1、由单位支付我二倍工资。
2、由单位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由单位以我3月份工资标准支付我2008年4月份工资。
4、我的社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申请。
单位不服该判决,仍坚持拒不支付以上费用,并对法院提出上诉。起诉请求为不支付以上费用,并要我支付起诉费。提出是我主动提出离职,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事项。两倍工资部分应该由劳动监察大队来执行,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故也不支付我两倍工资。我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因此单位要重新招人以此抵消本人2008年4月份工资。
我已拿到对方的起诉书,现在请问现在我该如何进行答辩?这时还能提社保问题,这样算反诉吗?反诉可以和答辩同时进行吗?我能直接通过《答辩及反诉书》作为我的答辩资料提交吗?这个答辩资料是否还会提供给单位?这样是否会对我造成一些不利?
我咨询律师说一般会维持原来的仲裁判决,那我能否在答辩时候申请强制执行?原来仲裁判决的社保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开庭时只是说了入职时谈过社保问题,没有提约定半年后购买等详细细节)是否会对此有影响?是否会因我提出反诉而推后开庭时间?反诉还需要缴纳费用吗?如果败诉或反诉部分(仲裁中社保超过仲裁时效的那项)被驳回,起诉费是否该由我来交?这时如果在答辩书中写有申请强制执行是否会对我不利?
有谁能帮我详细分析下我该如何处理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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