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己子女购房的赠与的认定,应当予以区分。如果是全额出资,显然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在实践中应当是没有异议的。但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首付和已还银行贷款),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所以银行贷款相应的房产份额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付和已还银行贷款及相应的房屋增值由b享有;剩余贷款部分及相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剩余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全部
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己子女购房的赠与的认定,应当予以区分。如果是全额出资,显然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在实践中应当是没有异议的。但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首付和已还银行贷款),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所以银行贷款相应的房产份额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付和已还银行贷款及相应的房屋增值由b享有;剩余贷款部分及相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剩余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既便于司法裁量,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父母把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
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习惯,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一般不会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是直接将该不动产登记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决定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较明显地反映了父母对所购房屋归属的真实意愿。
因此,当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而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其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父母具有将房屋出资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愿。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银行贷款部分相对应的产权份额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