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香港公司借款支付利息时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第十个问题解答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 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 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 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金融保险业税...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 号)第十个问题解答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 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 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 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将资金借给贵公司取得利息,因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 内,香港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贷款服务,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0〕98号)等文件规定,香港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 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据此,香港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香港 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 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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