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军转干生活困难中央关于解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4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正2004)30号)和《关于贯彻浙委办正2004)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军正〔2004〕1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
各地各单位要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对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工...全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4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正2004)30号)和《关于贯彻浙委办正2004)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军正〔2004〕1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
各地各单位要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对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能介绍就业的要抓紧介绍就业;一时就业不了的,要抓紧解决一定的经济补助;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要抓紧补助到位。
二、对甬党办(2004)1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1、在职企业军转干部(含已办理内退、退养和市属企业改制中的“三家抬”人员)的工资如果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03年9月起,先按上年度当地平均水平按月补助,如当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高于上年度平均水平的,于次年上半年内于以补足。
“在职”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理解,“当地”是指市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十区)和县(市)及鄞州区。
“职工平均工资”指统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其中十区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十区取工平均工资数据为准,其他县(市)和鄞州区以当地统计都门提供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基本养老企”是指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算发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额。
在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当地基本养老企平均水平时,可将已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总额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和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加权平均确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组成项目按当地列入统筹的项目确定。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人数和养老金发放额等相关基础数据由各地人事部门提供,经加权平均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当地”与上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当地”含义相同。
其中市十区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其他县(市)和鄞州区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
2、省属企业军转干都的补助标准按当地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标准执行,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中央在我市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3、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和退休时间按实核定,其他按现行规定执行。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能就业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在再就业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时问从2003年9月30日起执行,2003年9月30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补助时间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起执行。
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原从中央、省属企业失业的军转干部的补助资金,先由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给予补助,年底向省财政结算。
5、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对因企业破产、改制后失业的军转干部或无用人单位主体的退休军转干部,各地应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其军龄视作缴费年限,其他缴费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各地应积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军转干部于2004年9月底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医疗保险,而企业报销确有困难或参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政府支持等办法给予医疗补助。
上述意见内容如与甬党办〔2004〕1号文件内容不符的,以本意见内容为准。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1、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符合补助条件且确需当地政府协助解决的,可由所在企业按规定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申报。
其中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由市主管部门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在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办理,市或十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意见核拨补助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至申报单位,由各申报单位落实发放到本人。
各县(市)、鄞州区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办理程序和要求。
2、企业军转干都要求办理提前退休,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在职的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办理,失业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后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申报时应提供本人档案、军转干部身份证件等材料。
3、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补助,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后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都门审核办理;中报时应提供本人档案、军转干部身份证件等材料。
4、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生活困难补助,由本人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
市、县(市)区财玫部门根据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的意见核发补助费,并由当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下拨至街道(乡填)社会保障机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落实发放到人。十区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与城镇就业团难人员再就业援助补贴同时办理。
5、对因企业破产、改制后失业的军转干部或无用人单位主体的退休军转干部,如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后,报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其中,市级医保统筹的各区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并经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医保中心审定办理。其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同类人员的标准计入。
四、切实加强对上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是一项重要工作,各教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把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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