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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资企业在合同期内辞退员工的话,该怎么补偿?

请问: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该获得怎样的补偿?劳动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有严重违规违纪的事情发生,就是被认为工作不够认真,积极. 还有,这个合同2份都在企业人事那里保管着,个人没有拿到,这会给补偿问题带来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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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8

0 0
    1、经劳动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补偿金。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虽由企业人事保管,你不必太担心。
   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2005-10-08

303 0
    同意法易行律师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而作出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待遇等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意见,同意法易行律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解释,同意赵律师助理关于仲裁方式和时效的提醒意见. 本律师已经注意到你为此事而发的另一个贴子,对于上述各位的意见我也不敢说错误。
    但是: 1,你提问的是未到期用人单位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而非到期协商一致解除的问题; 2,针对你个人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裁撤冗员的程序性规定;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各省市一般均有地方性法规,有的省市比如江苏省规定在一定期限后到期终止后不予补偿等等内容应当遵照执行; 4,有的省市比如江苏省并非是按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补偿,而是企业平均工资,敬请注意; 5,工作不够认真积极属定性而非定量,一般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本律师建议: 1,因为我制作上传的付费下载的电子书上有明确的江苏省和其他省市的规定,实在无法考虑用人单位所在省市还有哪些特殊规定,不能够全面地解决你的问题; 2,我相信在劳动合同中并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所以你看能否在  因不能胜任经培训或新调整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适用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的标准和  当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中择一解决.我的意思是,如果后者对你更有利的话,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天天到岗直到合同到期而不是上班,明白吗? 3,如果你想就外资企业不尊重中国工人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投诉或是无正当理由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情况进行反映的话,你有向劳动监察机构或是同级人大等政府部门进行举报的要求查处的权利. 。
    。

2005-10-08

304 0
    任何企业(包括外企)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前提是没有违法或违纪行为)。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为:在该企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上一年度月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即使你手中并无劳动合同,但你与该外资企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外资企业辞退你,仍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你必要的经济补偿。  但你应该掌握你与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你如:工资条、考勤卡等),一旦企业抵赖,你可以据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在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进行。

2005-10-08

290 0
你相信法律吗?如果是,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法律有时候很难为你帮忙。也不是不帮,是很麻烦。 每满一年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

2005-10-08

306 0
     外资企业同样要受中国的法律制约,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有一种情形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您所述的情形,可能适用这种情况,具体还要您根据自身情况参照适用,具体经济补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适用。  如果不属于这种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无故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辞退劳动者,解除合同,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通过协商、请求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注意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仲裁的时效是从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
     您最好能拿到保留在企业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避免今后涉及举证问题的麻烦,但如果拿不到,也并不会影响到您的实质合法权益,只要能够证明您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另外牵涉劳动期限问题,如果必须提供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005-10-08

307 0
    外商投资企业裁减职工的法定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裁减职工,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并按下列法定程序实施: 1、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本企业必须要裁减职工的理由和具体情况; 2、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3、公布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裁减职工的方案。
     裁减职工的方案,应当有对被裁减职工的补救措施; 4、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裁减职工后六个月内要招收新职工,被裁减人员享有优先录用的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下列补偿义务: 1、依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
     2、依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职工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破产、解散、撤销解除劳动合同。
     3、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同的,按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前述“工资收入”指职工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每满一年”是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满一年以上时间,“以上”的时间仍按满六个月计算为一年方法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对有下列情况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依法确定认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不得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 职工因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职工因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当事职工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仍可以终止。
     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可顺延至情形消除后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必须是外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情形之外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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