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无故辞退要如何赔偿 ?
一、被申请人违法将申请人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0年7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一直到提起仲裁也未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四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四个月的工资16000元。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被申请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计32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全部
一、被申请人违法将申请人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0年7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后,一直到提起仲裁也未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四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四个月的工资16000元。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被申请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计32000元。
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2008年8月1日起,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至辞退前也没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的未付部分44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依约定退还申请人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
2006年8月1日和2007月8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明确约定:除因“乙方(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甲方(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在聘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②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制裁;③因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补偿乙方经济损失5000元。
因此,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违反约定的情况下被辞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该经济损失补偿。
另外,双方还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上岗培训费2000元,合同期满退回。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应当退还而未退还。
四、关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果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应当补缴。
被申请人诉称其已经缴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被申请人确已缴纳保险,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予办理,养老保险中断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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