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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超过1年后,就没有任何办法进行认定了吗?

工伤事实已超过1年,但单位未申报,我自己原来也不知道要在1年内自行申报,现有无其他途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对我很重要,请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法律规定。谢谢!

全部回答

2005-09-06

0 0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的。超过一年的,就算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也不会受理。

2005-09-08

599 0
以前有工伤应该是单位主动给报的,但大部分单位不会报的,你可以带你的工伤证明如医疗费单据等,到社会劳动保险去咨询一下.

2005-09-04

581 0
我觉得帅哥回答的最好,天涯客第二呢.

2005-09-04

615 0
    你的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十分敏感。目前司法界对此问题颇多争议。按照目前《工伤处理办法》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受害者都应在三个月内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许多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主动的向劳动部门申请,而是一味拖延,三个月弹指而过。  而劳动者对国务院的规定又知之甚少,等他人告知,早就过期,再申请,劳动部门便已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
  同时,劳动争议是民法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害人在得知权利被侵害时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工伤是劳动法来调整,劳动法属特别法,在劳动法规定的三个月与民法规定的一年相抵触时,从法理上应尊重劳动法;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从上述分析看,真的是保护劳动者还是坑了劳动者?于是,学者们都在呼吁对劳动法的修改。
     回到你的问题上来,显然你的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而不被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讼主张,看来依法是不行了(这是目前法律漏洞导致的结果)。
  如果你的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范畴(请对照工伤认定的条件比较),你可以直接与单位协商处理;假若单位拒绝,你就跟单位领导耍横,其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申请而不申请;单位没有明确告知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属单位失职。
     当然,假若你遇到一个有现代司法理念的工作人员,他也可以受理你的申请。因为从立法意图和目的上讲,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弱者的。三个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你主张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争议之日其计算。
  至今为止,单位给你下发了不属工伤的文件了吗?没有,那就还没有起算。  呵呵,这就看你能否说服劳动部门了。许多律师都以此类案件问过我,我当然是持对弱者保护的理念来解释法律,你的运气如何?试试吧。
  我的 。

2005-09-03

583 0
超过1年的时效,丧失了诉权。那就要看单位的态度了,和单位协商一下,试一下吧。

2005-09-03

612 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义务的承担者。
  因而,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伤职工本人可能无力申请工伤认定,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工伤职工行使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时,如果职工的权益没有或者不能得到保障,工会组织应承担起为职工申报工伤的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
  
  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从你的情况看,是你单位没给你申报,因此,建议你找市工会协商解决办法,最好取得劳动部门理解。  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这样,单位就必须支付工伤保险,也可以让法院直接进入工伤保险诉讼程序,就是诉单位工伤保险的给付,而不是认定工伤程序认定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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