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收取了80%房款,但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因迟迟不能交房,业主准备起诉开发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的规定,未取得预售证的,合同应当是无效。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证的,买受人可以请求1、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损失,3、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里有几个问题:
1、买受人起诉后预计法院会判决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吗?
2、关于赔偿损失,通常开庭时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开发公司如不认可应当提出反证。最大的问题是原告庭审时如何举证自己的损失?总不能随口说一个数吧?从签订预约合同之日至起诉之日止该地段房屋确实升值了,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
但庭审时原告能主动对升值部分作为损失要求评估吗?麻烦有经验的专家律师给指导一下,原告应当如何举证自己的损失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由对方要求进行评估。
3、业主起诉解除好还是起诉无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