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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开发公司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收取了80%房款,但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因迟迟不能交房,业主准备起诉开发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的规定,未取得预售证的,合同应当是无效。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证的,买受人可以请求1、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损失,3、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里有几个问题: 1、买受人起诉后预计法院会判决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吗? 2、关于赔偿损失,通常开庭时原告提出主张,被告开发公司如不认可应当提出反证。最大的问题是原告庭审时如何举证自己的损失?总不能随口说一个数吧?从签订预约合同之日至起诉之日止该地段房屋确实升值了,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
  但庭审时原告能主动对升值部分作为损失要求评估吗?麻烦有经验的专家律师给指导一下,原告应当如何举证自己的损失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由对方要求进行评估。 3、业主起诉解除好还是起诉无效好?。

全部回答

2013-11-20

0 0

1,当然能,因为是开发商的过错造成的合同无效; 2,绝对可以把升值的损失作为你的主张内容。作为仲裁员,我裁判支持过; 3,依据第九条,合同无效。

2013-11-21

49 0

找律师

2013-11-20

78 0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而商品房预售需要预售许可证明,这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条文理解】   本条是在《合同法解释(一)》基础上,遵循《合同法》基本精神,进一步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作出的限缩性解释。
  既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适用合同无效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同样意义重大。   据此,合同无效的证据不成立,就是说合同是有效的。 退一步说,“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2013-11-20

50 0

比較??I??題,不好回答

2013-11-20

77 0

··1. 预计法院会判决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然能要求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 2. 赔偿损失是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赔偿的计算,应当以违约额度为准,即,你支付的款项。至于房产升值,与此无关。 无效合同的标的物的价值不能成为依据。 3.业主起诉解除,也是起诉无效,一回事。不合法的房产,已经不能买卖,只能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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