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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哪些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哪些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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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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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
  但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3月初,李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a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
  6月中旬,a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 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 1、 a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2、 撤销a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
    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其次,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a公司认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仍然不能从事工作,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然而,a公司忽略了《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a公司在程序上违法,它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再次,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a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也违反了以上规定 。
  

2012-12-12

325 0
    (1)法定节日、公休假日的工资。   全国法定节日为:新年一月一日,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五月一日,国庆纪念日十月一日,公休假日为职工的法定休息日。此间,工资照发。
     (2)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下列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①行使选举权时。     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合作社召开的区以上的代表会议时。
     ③当选为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进行该项业务活动时。   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时。   ⑤不脱离生产的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每月占用生产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
       ⑥企业行政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2个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工资,不足12个工作日的,按照本人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工资。
     (3)加班工资。   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因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经企业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作,谓之加班,在法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谓之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为限制企业单位随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在相当于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2%的幅度内,核定企业发放加班工资的限额,实际发放加班工资中超过限额的部分,要用职工奖励基金支付,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4)事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职工请事假,一般不发工资。因护理婴幼儿疾病的女职工、职工本人结婚、或者因直系亲属丧葬而请事假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给予有工资的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
  学徒工请事假经领导批准的,照发生活费。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加班加点不另发加班加点工资,一般请事假经批准的也不扣工资。  企业中不实行加班加点工资的非直接生产人员,一般规定每季有两天的事假,工资照发。
     (5)探亲假期的工资。   职工探亲是指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和配偶。为了解决已婚两地分居职工和职工探视父母的问题,国家规定了时间不等的探亲假,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并按规定由所在单位负担其全部或一部分往返路费。   (6)学习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职临时脱产或半脱产到有关学校参加短期学习期间的工资照发,经过本单位领导同意,参加成人教育院校学习的或参加函授学习的,工资照发。
    经组织同意,出国学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并发给出国期间生活补助费。   (7)病、伤、产假工资。   企业职工的病、伤假工资待遇均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请病假时,一般工资照发,只在超过六个月时才扣发一部分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停工期间的待遇。   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生产停工,不发给工资,非因本身过失,按本人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发给停工津贴。
  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的停工,按本人标准工资全数发给。   (9)职工调动工作的工资。     原则上应是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而改换职务(工种)的,应根据业务(技术)等级标准重新评定工资。
     (10)因私事出、离境的工资。   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离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1979年的规定,凡符合国家探亲假规定的,工资照发,请事假的按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以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应根据国家在当时的有关规定及时变动,而不是一成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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