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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派到分公司(或子公司),公司是否一定要付经济补偿金?

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后有疑问,被母公司派往分公司(或子公司)后:1.员工是否可以向母公司提出领取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员工不提出就没有,还是看企业是否愿意给。2.如果需要员工提出,时效性有多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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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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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两个“公司”是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则由后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则由“母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需劳动者提出。
   2、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该条文主要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计算问题,由谁支付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根据上述推定,应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的那个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上所写的用人单位。

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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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得到经济补偿,视工作关系变动的性质确定: 1、原劳动关系终止,工龄中断重新开始计算,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龄连续计算,没有经济补偿。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012-11-06

694 0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发生,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可以向总公司主张,不能向母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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