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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撤销县政府的错误命令吗?

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撤销县政府的错误命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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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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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为改善居住环境,某县政府拟对旧城区进行拆迁改造。经调查 研究,县政府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其 所负责的区域工作阻碍工程进度的,必要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 政责任。
  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贾某、范某等人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命令不适当,会侵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遂通知县政府撤销其该项 决定。  到底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否可以撤销县政府的错误命令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的关系。
  县人大常委会 是县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代表人大行使权力。县政府是 行政机关,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说,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县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县政府在本县范围内的行政 行为予以监督。
    本案中,该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命令属越权行为,擅自 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属不适当行政行为。依照我国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权,即对本级人 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予以撤销。
  所以,县级人大常 委会经过讨论,有权作出对县政府不适当行政行为的撤销决定,但 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贾某、范某等个人没有撤销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於委员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 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间,罢 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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