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审计机关如何做好审计审理?
所谓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部门为了保证审计质量,由内部独立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 县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县域经济安全、保障县级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提升县级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既是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也是审计机关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推行县级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对于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全部
所谓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部门为了保证审计质量,由内部独立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
县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县域经济安全、保障县级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提升县级审计机关整体工作水平,既是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也是审计机关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推行县级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对于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审计执法效率,从而规范具体的审计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
笔者结合审计审理工作实践,就县级审计机关如何做好审计审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做好审理工作应具备三个条件(一)建立专职化的审理机构。设立专职化的审理机构,是做好审理工作的前提。审理工作作为审计部门内部实行审计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首先,要设立相应的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次,为使审理机构有效的行使职能,保证其工作的客观性,必须使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审理机构应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干预审理工作。
未经审理的审计项目,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审定审计报告、不审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二)配备专业化的审理人员。配备专业化的审理人员,是做好审理工作的基础。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理工作的效果。
因此,配备的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扎实的理论知识。知识是智慧的源泉,缺乏足够的知识,即使存在的问题摆在面前也可能放过,而将不是问题的事情当作问题来对待,起不到应有的质量控制效果。二是较强的判断能力。
判断能力是审理人员对业务熟练程度的检验,如果没有独到见解,是非不分,人云亦云,将难以通过审计组的送审资料判断其反映问题的准确性和处理问题的客观性,从而导致审计质量弱化。三是丰富的审计经验。丰富的审计经验是搞好审理工作的财富,将使提出的审理意见更具权威性,缺乏经验的审理人员,除判断上易造成失误外,很难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的经验判断提出疑问。
四是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审计工作成果一般要用文字表达出来,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审计组提交的文字材料进行审理,纠正其层次不清、内容不明等问题,而且要出具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等,这都需要审理人员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保证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审计质量是审计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讲究审计质量是审计部门和人员自身的职责要求。作为质量控制重要环节和手段的审理工作,理应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只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提高审理机构的权威性、调动审理人员的积极性,才能通过审理人员的把关,将领导自己从繁杂的具体的业务质量检查事务中解脱出来。二、做好审理工作应履行好三项职能(一)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能。
质量监督是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主要依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⑴审计立项依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⑵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整个审计实施过程是否在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指导下进行;⑶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规范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审计处理和引用法规的恰当性,审计建议的建设性;⑷审计程序的合规性;⑸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履行好咨询服务职能。质量监督作为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审计部门的一种内部约束机制,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的时候,也要为审计组提供咨询服务,优质的咨询服务会使监督更有信服力,更有利于实现监督的目的。
同时,通过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审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审计部门领导提出改进审计工作的建议,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履行好规范制度职能。要提高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规范。
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审计规范体系贯彻执行的效果如何。如果不建立或不执行,则审计工作会增加主观随意性,从而导致审计工作在诸多方面失去科学合理性,增大审计风险、降低审计质量。因此,审理机构应通过建立健全审计规范体系,使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自觉地增强质量控制意识,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控制。
三、做好审理工作应抓好三个环节(一)抓好审计实施方案环节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对审计实施阶段的总体部署,涉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操作思路、方法以及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然而,审计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很容易被忽视。
有的是任务下达后,主审根据常规或以往的审计经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之后就直接进入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前几乎不作什么准备工作,造成方案制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审计人员想到什么查什么,有时等审计报告完成了,才发现遗漏了某些重要事项。
审计实施方案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有助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结合了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是否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是否考虑了审计项目类别的特点,以及被审计单位风险管理、控制与治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先进、可行,人员的组成、分工是否合理,时间安排是否紧凑,是否考虑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重大性和重要性,严重错误、违纪违规的概率,以及与审计效益相对的审计成本等。
同时,还要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进行了审前调查了解,审前调查了解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是否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是否对重要性水平和审计风险进行初步评估;是否将草拟的审计实施方案提交审计组讨论,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经业务会讨论;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某一内容、方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是否及时编制补充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是否经过批准。
(二)抓好审计工作底稿环节的审理。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是支撑审计报告的基石。它要求审计人员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审计发现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审计人员根本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取证笔录或资料替代审计工作底稿,即使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也存在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恰当等情况;有的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没有定性或定性不准确,没有列出正确的处理、处罚意见,引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恰当;有的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相关等。
为此,审理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理。审查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规范。一是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没经审计人员签字、没经审计组长或主审审核,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核责任人难以确认;二是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表述是否清楚,所引用的法规名称、文号和具体条款三要素是否齐全;三是审计工作底稿所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力、相关、有助于审计发现和建议,有无缺乏相应的审计证据予以佐证,或将不相关的资料作为证据,以及相互印证的钩稽关系不明确,不注明索引号等情况。
其中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力、相关、有用是重点。审查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过程的各个方面,除包括所得出的审计结论的重要依据外,也可包括:计划文件和审计业务方案,控制调查表、流程图、核对清单和叙述文字,会谈记录和备忘录,机构系统数据,重要合同和协议复印本,关于管理和财务政策信息,控制系统的评价结果,对交易事项、处理过程和帐户余额的分析和检查结果等。
(三)抓好审计报告环节的审理。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也是审计质量的最终体现。在整个审计环节中处于核心位置。但是,有的审计报告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可读性差;有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楚、定性不准确,审计评价超出了审计职能范围,与审计事实不相一致,评价过高或评价不全;有的审计建议过于空乏,不切实际,不便于被审计单位操作;有的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超越了审计部门应有的权限。
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审理人员应重点审查下列控制点:⑴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完整。一是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基本内容是否完整,报告的形式和侧重点是否随审计项目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对审计情况是否全面反映,有无随意截留和隐瞒审计情况,特别是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线索。
⑵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准确。一是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具体准确;三是报告反映的数字是否准确,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相符。⑶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客观。审计报告是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不歪曲事实,所包括的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有无偏见。
⑷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清楚。审计报告是否易于理解,富有逻辑,是否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⑸审查审计报告是否简明扼要,是否一针见血,是否以最少的文字完整地表述审计情况。⑹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是否对领导决策或被审计对象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有帮助。
⑺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及时。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是否因报告不及时,失去时效。⑻审查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报告是否在经过审计组长或主审审核底稿的基础上编写;是否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是否经审计小组所在机构负责人复核;是否征求了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是否进行了研究并对采纳情况作出了书面说明。
四、做好审理工作应坚持三项原则(一)坚持规范性原则。审理过程实质上是审理人员对审计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它要求审理的内容、方法和程序都必须符合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规定的审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审理。
(二)坚持审理与协商相结合的原则。审理工作是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审理机构通过对审计组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监督检查来达到控制审计质量的目标。但由于审理人员没有亲自参与审计,仅从审计资料的审理中很难发现问题的具体细节或对原委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加上一个人的知识毕竟有限,有关问题很难一次审理清楚,所提出的审理意见也不可能完全正确。
因此,审理人员既要坚持严格审查,提高审理工作的权威性,又要以虚心的态度与实施审计的人员协商,使所提出的审理意见更加切合实际。(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日益深化,有些法规还不太完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有可能存在各种客观原因。
因此,审理工作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使审理意见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