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借名买车”,违反了《调控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对于过错的具体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进行了明确,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全部
“借名买车”,违反了《调控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借名买车发生事故,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过错,对于过错的具体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也进行了明确,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投保交强险系投保义务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