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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当出现哪些情况的时候,被派遣劳动者或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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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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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第14条至第17条的规定,被派 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 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  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6条或者本规定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 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 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 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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