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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的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关系吗?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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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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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某将自己的一头黄牛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在一周内付款,在未 付清全部价款之前,黄牛的所有权仍归贾某所有。张某把黄牛牵回家的当晚,突降暴雨,黄牛因为被雷电击中而死亡。
  张某告诉贾某由于黄牛被雷电击死 了,自己不能付款。贾某认为黄牛是在张某家死亡的,。;张某应当赔偿。  张某认为黄牛的所有权仍归贾某所有,风险也应该由贾某承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没有必然联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是,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并非必然是同步进行的,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 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 有可能出现财产所有权转移而风险负担未转移的情况,或者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但风险负担已经转移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并不是以所有权转移为区分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标的物付作为区分点,在标 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贾某与张某对黄牛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在张某未付 清全部价款之前,黄牛的所有权仍归贾某。但是双方对于黄牛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没有约定,因此在黄牛交付之后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该由张某承担, 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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